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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说法] 未告知家族病史,重疾险理赔会被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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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0 云律通法援 发表于 2026-4-16 19:2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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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律通法援 于 2026-4-16 19:28 编辑

家族病史‌≠‌遗传病史,“不问不答”破解保险条款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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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是图个心里踏实,但买保险的过程着实令人踏实不了。

很多投保人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都会陷入一种不安:是不是只要有一项没有说清,将来就可能被拒赔?尤其是涉及“家族病史”这类边界模糊的信息,不少投保人甚至倾向于“宁可多说”,以避免拒赔风险。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黄女士重疾险纠纷案,恰恰从司法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重疾险购买两年后遭拒赔,投保安心变糟心

2022年8月,黄女士希望为父母购买保险产品,但因其母亲患有癌症,保险销售人员表示其母“买不了保险”,建议黄女士为自己购买一款保险产品,并称很多癌症患者的家属都选择了这款保险。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黄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顺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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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做出拒赔决定,拒赔理由仅说明“不构成赔偿条件”。黄女士只得诉诸法院。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对拒赔提供进一步解释称,黄女士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中否认了自己具有“遗传性疾病”,未如实告知其母亲、外婆均患癌的情况,属于隐瞒“肿瘤家族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决策,因此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黄女士则表示,自己与母亲和外婆所患癌症并不是相同的病症,不应属于遗传性疾病。而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家庭病史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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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族病史‌≠‌遗传病史,文字游戏成为保司挡箭牌

围绕上述争议,法院的审理重点并不在于医学风险本身,而在于一个更基础的问题:投保人究竟应当告知到什么程度?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在人身保险领域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在这一规则下,投保人负有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事项的义务,但并不承担无限扩张的主动披露责任。

换言之,告知义务的边界,应当以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为基础来确定

本案中,电子投保单所列问题为“是否患有或曾患有遗传性疾病”,并未涉及“家族肿瘤史”。保险公司将“肿瘤家族史”等同于“遗传性疾病”,试图据此证明黄女士存在未如实告知。但从医学认知和合同解释角度来看,遗传性疾病通常指具有明确基因或染色体传递机制的疾病,而家族中存在肿瘤病例,仅意味着风险可能增加,并不当然属于遗传性疾病。

更为关键的是,涉案保险合同对“遗传性疾病”已有专门释义,其中并未包含肿瘤家族史或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如将两者直接等同,本质上属于对合同条款的不当扩张解释。

三.“不问不说”还是“知无不言”,投保人健康告知的边界在哪里?

关于本案,北京金融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就家族肿瘤情况作出明确询问,因而不能在事后将该事项纳入告知义务范围。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在案件相关解读中进一步指出,在“询问告知主义”框架下,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具体、清晰的问题表达其核保意图。如果使用专业术语,还应当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否则,一旦询问内容存在概括性或歧义,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而不能由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作不利于投保人的延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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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事实看,黄女士在投保过程中已经向销售人员披露其母亲患癌的情况。虽然是否当然等同于保险公司“知情”需结合具体代理关系和证据情况判断,但至少可以说明投保人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主观状态。同时,在已接触相关风险信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进一步询问,也未作出差异化核保处理,这一情形在责任认定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郝笛法官在分析类似问题时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能期待投保人基于自身理解,主动补充所有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的信息。风险识别应当通过明确询问实现,而非在事后以“应当告知”为由扩大投保人的义务范围。

此外,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距离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不存在投保人故意欺诈等法定情形下,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也就是保险法领域大名鼎鼎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这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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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黄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豁免黄女士后续的保费。

相比单纯的个案胜负,这一判决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边界以及合同解释规则,作出了清晰的实践指引。

我们可以由此提炼出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断标准

其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以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的问题为边界,“不问不说”是必要的安全牌。

其二,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存在歧义的条款,应结合合同释义及一般认知进行解释,避免事后扩张。

其三,在投保过程中已经披露的信息,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进一步询问和核保,将直接影响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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