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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HX2005招募晚期肝细胞癌患者(FGF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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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0 青菜567 发表于 2024-3-20 17: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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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SYHX2005

靶点:FGF19

适应症:伴随有FGF19突变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项目分期:


试验类型:
单臂


参加标准:


1. 年龄18~70(含)周岁,性别不限。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肝细胞癌患者可接受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2019版)》(卫健委)标准进行的临床确诊)。并符合以下相应阶段的瘤种要求:
• Stage 1: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于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 Stage 2: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Group 1纳入FGF19 IHC+患者,Group 2纳入FGF19 IHC-患者。
注: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疾病进展(需有影像学证据或临床证据)或因研究者评估的无法耐受的不良反应而结束治疗。
• 肝细胞癌患者还需满足:巴塞罗那肝癌临床分期(BCLC分期)B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B期)或C期;首次给药前7天内,Stage 1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Child-Pugh分级为A级,Stage 2 受试者Child-Pugh分级为A级与较好的B级( ≤ 7分)。
3. 能够提供既往保存良好的肿瘤组织切片(Stage 1受试者需3~6片,Stage 2受试者需3~16片),或同意接受肿瘤组织活检(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时,经申办方和研究者商议同意后才可入组),以进行中心实验室生物标记物检测。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的定义参照RECIST V1.1版标准。
注:既往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例如,射频消融、无水乙醇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动脉栓塞化疗、经动脉栓塞等)肿瘤病灶一般不视为可测量病灶,仅在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时方可视为可测量。
5. ECOG体力评分0-1分(首次给药前7天内)。
6.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7.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 血常规(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或≥5.6 mmol/L;
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肝转移、胆管阻塞或肝癌患者:≤ 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5×ULN)
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当血清肌酐> 1.5× ULN时,需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Ccr),需满足Ccr ≥ 60 ml/min;
 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9.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本研究):
1.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曾使用选择性FGF19-FGFR4抑制剂靶向治疗和/或pan-FGFR抑制剂(需与申办者确认)的治疗。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局部治疗(如肝动脉栓塞、射频消融、无水乙醇注射等),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 以缓解骨痛为目的的姑息性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或计划入组后接受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强诱导剂,或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强抑制剂,以及P-gp、BCRP转运体强抑制剂者。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脱发及≤2的外周神经病变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6. 已知存在多种原发恶性肿瘤并且当前需要同步接受积极治疗的。
7.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肝细胞癌患者:肝脏肿瘤负荷占肝脏总体积50%以上;或既往或目前有肝性脑病;或肿瘤侵犯下腔静脉VP4者(病灶对侧的门静脉分支通畅者,可允许入组)。
9. 有胸/腹水或心包积液并伴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者。
10. 有活动性感染者,且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1.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感染者须在首次给药前接受除干扰素或类干扰素以外的抗病毒治疗达到14天,确保HBV感染得到有效控制,即HBV DNA定量< 2000 IU/ml或104 copies/ml才可入组,且须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抗HCV阳性且HCV RNA阳性)。
13. 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Ⅱ级~Ⅳ级);6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筛选期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筛选期3次12导联心电图均值QTcF>480ms(男女,QTcF即采用Fridericia校正公式QTcF=QT/RR^0.33计算)。
14.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15. 肠易激综合征伴随体征/症状,且需要药物治疗。
16.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7.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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